将领导干部住房置于“阳光”之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专门规定,这在监管领导干部住房腐败方面无疑是一项积极举措。不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住房情况却并非新举,早在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就已经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配偶及子女房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也要求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报告包括私有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此外,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0年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等,也都是针对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而出台的监管制度。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组织“内部掌握”,缺乏公众监督和严厉的刚性问责,因此,住房腐败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贪官们的胆子反而越来越大。因此,要发挥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事项制度的最大效力,就必须在官民“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加大对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监督和处理力度。
首先,必须明确干部住房腐败的内涵和形式。干部住房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或建造住房,具体包括利用公共权力违规多占公用住房,违法占有或低价购买住房,利用职权影响土地价值或者住房市场价格来谋取私利,以及违规建造豪华别墅,等等。
其次,要保证住房登记的准确性、真实性。通过建立干部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加强对干部住房情况的动态管理;建立对领导干部住房申报的核查制度,对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切实增强制度的“威慑力”。
再次,将领导干部住房纳入公众视野,切实保障公众对领导干部住房监督的权利。制定并公布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公用住房的标准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在相应范围内逐步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举报机制,通过外在的社会监督使官员远离涉房腐败。
总之,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实现领导干部住房信息的“阳光化”,并让非法占有住房者得不偿失,才能建立起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事项制度在社会和公众中的公信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领导干部住房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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