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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被迫强奸的检察官第二次伤害
www.fjnet.cn?2009-07-23 09:39? 杨涛?来源:福建日报网    我来说两句

许多网民认为应当追究夏某刑责,甚至怀疑不追究夏某是不是因为他的检察官身份。在我看来,讨论案件,情绪化的东西不可取。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夏某是在被强迫之下强暴和勒女学生的,不属从犯,那么是否属于胁从犯呢?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此时他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还具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实施犯罪,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意志自由,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不构成犯罪。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可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勒女生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

因此,夏某的“强暴”也好,“勒女学生”也罢,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在主观上也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当然不应当负刑责。

在该案中,死亡的女学生和检察官夏某都是这起骇人听闻案件的受害者,他们不幸的遭遇应当得到社会的同情。报道说,夏某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疗。对这样一名心理受到重创的受害者,我们应当给予宽容,而不是将愤怒的口水倾倒在他身上,造成他心灵上的“第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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